暨南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师生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运输、使用及处理的各类岗位及场所,相关院系及实验室须依据本规定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预防为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多部门,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在暨南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保卫处负责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化学危险品的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
(二)相关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实验室安全与建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三)各实验室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的单位须结合实际情况,依照国务院相关法令和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专库或专柜分类存放。
第六条 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及自查工作;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危险品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涉及危险品管理的教职工必须有培训记录,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接触危险品的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事件的上传下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安全责任人调动的,须做好交接工作,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相关实验室须根据危险品的特性制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危险品的使用安全;若出现突发事故及时报告处理。
第八条 负责化学危险品采购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因经常接触和处理危险品,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发给营养保健津贴。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相关单位需购置化学危险品的,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暨南大学化学危险品申购表》及《申请购用化学危险品声明》(见附件)。该表必须由使用项目负责人填写,经相关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采购人员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危险品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审批的品种和数量采购,一旦采购,应马上入账入库。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并根据申购危险品的品种与有许可资质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订货,并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化学危险品交易。
第四章 领用、搬运及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品的领用人必须是我校在编人员。领用人领用时,需如实填写《暨南大学化学危险品使用登记表》(见附件),并负责领用后的保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各单位的危险品领用人详细名单应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档。
第十二条 危险品的领用程序: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签批后,方可从仓库领用,同时需出示该领用品的申购表复印件。
第十三条 危险品必须在申购量范围内按需领用,一次领用量最多不超过一周的耗用量;剧毒物品按一次使用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余量须当天退回。
第十四条 领用人应跟踪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每次消耗记录和实验记录。用剩危险物品包括空瓶、实验残渣废料、空容器、试验品(如食品、植物、动物尸体等)必须标签清晰,数量准确;领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抛弃;用剩危险物品由学校统一销毁处置。
第十五条 领取、装运危险品至实验场地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禁单人领用。搬运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搬运。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搬运。对热、湿气敏感的危险品需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二)遇火、遇潮后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易燃、易爆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五)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门双锁制度,每人各执一门的钥匙,并将钥匙妥善保管;
(六)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 如发生化学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须详细登记危险品数量及品目,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不得瞒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登记,随时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检查。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实施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使用人员原则上是学校在编人员,且熟悉所使用的危险品特性、使用方法、贮存方式。如果教学实验内容须使用危险品,且使用人是学生,老师必须在旁指导。危险品必须严格按物品的特性进行使用、操作和贮存,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经常教育、督促、检查有关使用人员按章办事,以确保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第二十一条 操作危险品时,必须在实验前订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若发生事故应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在具备有效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未用完的化学危险品须及时退还至储存柜,并做好进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借用、转让危险品。领用的危险品原则上在本单位使用,因科研协作确需带出校外使用,须报学校保卫部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从严处理。全年安全无事故,且危险品管理和使用严格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废气和废弃物等处理须严格按照《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不得私自排放,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