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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4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属学校,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专人负责保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学校搭建“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下称“共享平台”),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按照“全面开放、共享共用”的原则,向校内及社会开放使用。

第四条  为保障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维修经费。共享平台中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的,其维修费用先从共享平台结算收入返还费用支出,再根据开放共享效益情况由专项维修经费补充。

第五条  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所占用的房屋资源,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为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用房后,依据开放共享效益确定用房面积,减免其相应的资源有偿使用费用。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各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国家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政策,制定资源有偿使用总体思路并指导具体工作。委员会下设“设备有偿使用工作小组”。

第七条  设备有偿使用工作小组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开展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应建立院级共享平台,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实行集中管理。学校优先支持院级共享平台,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作为贵重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与实施,其职责包括:

(一)指派至少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二)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条件和操作要求等。

(三)建立技术队伍为用户提供培训、指导,解决问题等。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共享平台运行,以及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和维护等。

(二)培训并指导用户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

(三)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包括新增用户的审核、授权、预约、送样测试及绩效评价填报等。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向用户提供贵重仪器设备的信息查询、预约、审核、计费、统计和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利用共享平台中的仪器设备完成的著作、发表的论文等,应明确标注使用仪器设备的情况。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于贵重仪器设备完成验收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填写《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控制器申请表》,申请加入共享平台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填写《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论证表》,设备有偿使用工作小组定期组织专家对收费标准进行论证,并报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各单位依据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确保本单位优先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校内和社会用户按预约申请先后顺序使用,既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又兼顾开放共享,使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院内”“校内”“社会”三类制定,以测试时间、测试次数或测试样品数等为计费单位。收费内容包括分析测试费(含仪器运行费和技术指导费等)、材料消耗费等。各单位制定收费标准应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且提供至少一个非本校的同类仪器现有收费标准作为参照。

第十七条  收费方式。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费”经费卡。共享平台收费以“先充值、再使用、后扣费”的方式进行,校内用户通过校内转账充值后使用,社会用户通过银行转账充值后使用。

第十八条  费用管理。所有收费实行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模式,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学校统一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费用结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每季度初统一对上一季度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收费以“分析测试费”和“材料消耗费”进行分类结算。

第二十条  费用返还。

     (一)结算后的分析测试费,校内收入全额返还至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社会收入的70%返还至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材料消耗费按实结算,全额返还至仪器设备管理单位。

     (二)返还至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费用中,30%用于实验人员绩效、加班补贴、培训及助管补贴等支出;70%用于共享平台设备保养维修,仪器设备配件和辅助设备、实验耗材的购置,平台的更新改造、功能开发等。

第四章  效益评价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客观评价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学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通过建立标准化指标体系,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对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共享平台中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度效益评价,采用15%定性和85%定量的形式,内容包括“机时使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服务效益、用户评价、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年度工作考核,采用10%定性和90%定量相结合的形式,内容包括“人员配备、人才培养、共享管理、平均机时、设备共享率、服务效益、服务评价”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奖惩措施。

(一)“效益评价”是仪器设备利用水平的表现,“工作考核”是单位开放共享情况的体现。效益评价和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的重要依据。

(二)仪器设备效益评价优秀的结果,可作为设备管理员个人评先、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工作考核优秀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学校将予以表彰,并优先安排其共享平台中贵重仪器设备的专项维修经费。

(三)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对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视不合格情节对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采取控制新购仪器设备数量、核减专项维修经费金额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购置贵重仪器设备、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学校责令其改正,对该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并限制申购同类仪器设备,同时对该管理单位申购的仪器设备不予论证。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用户使用仪器设备出现待机占用资源的情况时,需承担一定的费用。管理单位或设备管理员有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它校内账户等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指导,并定期公布各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细则》(暨通〔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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